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

然而,完美的控制行政既不是一蹴可就之事,也不是一部法典就可以完成之事。政府官员获重责、而直接责任人免责的做法既充分体现了政府机关自我问责的态度,也体现了对事故责任真正原因的认识,因此赢得了大众、专家、受害人和媒体的认可。

地方政府干扰去产能 中财办:压力大地区给奖补

安全与适应性价值,即适应性价值。(二)公共参与问责的限度限于篇幅,本文不欲在此探讨如何建构公共参与问责制。[17]笔者所想强调的是,在建构这一机制时,必须注意其内在限度。这一点,对于重大事故的责任问责制尤其重要,因为面对引起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最重要的是如何避免损害的再次发生。[11]根据宋涛教授的总结,在中国行政问责实践中,党政部门是唯一的问责起动者,并且问责启动者几乎全部为上级党政部门。

房屋赔偿问题按照市场价格、全额赔偿的原则进行,确保其公平性。副主任姚亚明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刑罚。最后,软法经由多方主体博弈,不仅创设出多样化的行为方式,而且其实施不依赖国家强制力来保障。

[4]由于纳米科技的特殊性,对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效应和不确定性也让人们充满了担忧,有些纳米科技不仅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构成一定的风险,而且引发了相关的社会伦理问题和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问题是,传统的国家垄断管制,又会走向国家失灵,我们将何以处之呢?由于纳米科技是新兴科技,法律对此也缺乏规范。1996年以来,欧洲接连发生疯牛病、口蹄疫、二恶英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欧洲消费者恐慌和对食品安全的信赖危机,风险预防原则逐步扩展到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等几乎所有与人类生命健康相关的领域,成为一国和国际社会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及健康制度的一条重要准则。同时,政府包揽了整个的监管过程,其他主体不可以介入。

面对新科技的发展,科学界有责任促进公众对纳米科技的了解,让公众发表对纳米科技的意见。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法律就是社会中的一种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

地方政府干扰去产能 中财办:压力大地区给奖补

这种治理模式强调公共行动者和私人行动者要在实现政治、经济、社会目标过程中广泛地从事行动、鼓励多方利益相关者共同分担传统的治理角色。尽管存在这样和那样的担心,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不去发展纳米科技的理由。[3]由于纳米粒子小,移动性强,反映性高,能穿透生物膜进入细胞、组织和器官,通过吸入和消化,纳米粒子可进入血液,一旦进入血液,纳米材料便可周身运输,被脑、心、肺、肝、肾、脾、骨髓和神经系统吸收。生产出比钢强度大10倍,而重量只有其几分之一的材料来制造各种更轻便、更省燃料的陆上、水上和航空交通工具。

纳米科技引发的风险问题不完全是管制技术层面的,还涉及许多与生活紧密联系的现实问题。这两个文件为全国纳米科学技术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个人和政府经常会片面地强调某方面的发展和保障,而忽视了成本收益的考量。因此,如何构建一个既普遍有效,又能满足和包容不同价值体系的纳米科技发展原则,是纳米科技面临的另一个重大挑战。

五、结语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主要的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1]纳米材料的尺寸接近单个原子或者分子的大小,因具有许多常规材料所不具备的物理化学特性,如极高的化学反应性、优良的导电性能、独特的光学性质、极强的机械韧度等,使其在生物制药、医学、基因控制、环保、电子器件、能源和航空航天技术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纳米科技正在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

地方政府干扰去产能 中财办:压力大地区给奖补

正是在这样一种两难的境况下,讨论纳米科技的管制问题是有意义的。【摘要】纳米科技从诞生至今,创造过很多科学奇迹并已开始造福人类社会。

[11]预防原则的目的在于,当我们对某一行为的有害影响缺乏确定的科学知识的时候,该原则为我们提供行动指导。[20]就是为了建立这样的一种预期,使得我们在面对我们没有做到或没有能力做到风险预防,能够理性地应对风险,将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少,将社会混乱最快平息,将我们的观念和行为摆在法治的轨道上来。[12]预防原则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归结起来包括:第一,遵循成本小于(预期)收益原则。因此,负责任地发展包括仔细考虑应用和潜在的含义。公众能够在博弈的过程中提高对决策的可接受性,国家强制力的影响则会相应减弱,政府管理的风险更是会大大降低。[17]公共治理兴起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1998年4月,美国前总统科技顾问Neal Lane教授评论到:如果有人问我哪个科学和工程领域将会对未来产生突破性的影响,我会说是计划建立的一个名为纳米科技的机构。在讨论纳米科技是否进行规制以及如何规制的问题之前,必须首先确定目前的科学证据是否已足够证实纳米颗粒对于环境和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

[9]P28在当今社会价值多元化的时代,不同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对纳米科技的风险认知和可接受性上也大相径庭。去除在水和空气中最细微的污染物,从而得到更清洁的环境和可以饮用的水,等等。

另外,社会组织集团的迅速发展也为网络管理的全面运作提供了动力基础和体制化支援。同时,等级制调节机制造成政府规模过度膨胀,机构效率低下,行政信息受阻与失真。

最后,政府应当对任何被建议采取的措施都准备替代方案。纳米科技的发展才刚刚起步,相应的国家硬法规范还很缺乏,软法规范可以弥补硬法之不足,弥补法律的真空。然而,不同专家经常会对同一个问题持不同或相反的意见。事实上,在进入风险社会后,人们在面对着包括纳米科技在内的一系列人为的不确定性的情况下,风险治理理论中的风险预防原则所能发挥的作用实则非常有限。

一是由于西方福利国家出现的政府失灵。(二)纳米科技治理中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纳米科技的应用已经深入到生活的各个领域。

首先,软法侧重于体现社会公共性,关注多元利益诉求,倚重协商民主,推崇认同、共识和合议。这种模式是由政府包揽一切监管工作,这意味着政府是唯一的监管主体,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监管到什么程度都由政府来确定。

这也预示着,我们已身处风险的包围之中,这显然不是我们有意为之的,但如果我们还不正视这一情况,我们都将成为一个个鲜活的试验品。在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外部性问题,即应对有关风险预防原则适用的成本收益和社会经济利益加以考虑。

有一些动物实验已初步证实纳米材料对有机体有毒性,对机体健康、生命有危害,也有长期接触纳米粒子的工人受到伤害以致死亡的临床报告。[18]如此,纳米科技发展中的失控的状况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公众可能会因为对政府缺乏信任感,对国家管理状况不满,进而挑战政府管理的正当性,对国家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产生怀疑。同时,政府作为唯一的监管者,其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足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容易造成监管不到位、监管空白等问题。

[6]二、风险治理理论与风险预防原则(一)科学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治理科学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角色更加显著,如放射性与纳米物质,无法直接被感官感知,人们唯有通过科学仪器与精密计算才能知道风险的所在,而有些风险是目前科学也无法测量和计算的,具有完全的不确定性,这也是由科学的不确定性所致。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现代工业社会,通过发展各种技术(如医药、杀虫剂、化肥等),辅之以相应的行动和决策,降低了瘟疫、饥荒等风险,与此同时又伴随着不确定的人为制造的风险,这在本质上属于人为的不确定性(manufactured uncertainty)的风险。

再加上社会自治能力不断增强,使得软法实施机制变得更加成熟。政府管理的缺位、越位、错位等,导致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紧张关系,等等。

从纳米科技的蓬勃发展与工业对它的重视程度观察,纳米科技已经成为继咨询科技与生物科技之后,最新一波的产业革命。软法与公共治理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软法必将适应和推动公共治理模式的确立。

文章发布:2025-04-05 13:19:57

本文链接: http://sfzch.onlinekreditetestsiegergerade.org/fgi/8770.html